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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章程

 

为规范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本分会)的工作,根据《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是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性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对外中文名称全国IT服务分会对外英文名称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ub-association of Chines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CESA-ITSS

第二条 本分会由全国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行业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分会在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以下称中电标协)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行业力量,支撑政府、规范市场、代言行业、服务社会。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标准研制

宣传贯彻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规章,推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研制工作

(二)标准应用推广

1、组织研究开发ITSS应用推广方案,推动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用户有效采用ITSS

2、组织开展ITSS符合性评估、宣贯培训等工作;

3、认定和管理ITSS符合性评估、培训、测试等的机构和人员,培训和认定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三)产业相关政策研究

1、研究分析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定期出版相关研究报告;

2、针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支撑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分析政策需求,并提出相关建议;

3、研究分析政府及行业用户的信息技术服务采购政策和标准规范,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行业公共服务

1、搭建ITSS应用知识库、专家库和最佳实践库;

2、搭建信息技术服务关键支撑工具和服务产品的标准符合性测试评价等技术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关键支撑工具和服务产品的测试评价服务;

3、面向政府、企业、行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结合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六)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国内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建立联系,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为会员颁发证书,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以及行业用户或其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分会章程,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分会的单位会员。会员单位应指派联络员一人与本分会联系,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承认本章程,经本人申请,由一名理事推荐本分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一)从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及相关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二)高等院校毕业,从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及相关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及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者;

(三)从事标准化或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工作,对分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标准及其实施方法论研发,以及发表论文;

(四)可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分会提供的行业动态研究报告、书刊资料以及咨询服务等;

(五)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标准符合性评估、软件工具和服务产品测试评价等有关活动;

(六)本分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分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分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积极参加研究、探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积极参与ITSS实施方法论研发和应用推广,及时向分会反映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分会结合各项业务开展情况,向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政策、标准、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等信息服务;

(二)ITSS各项标准及其应用方案的宣贯培训,以及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

(三)按照会员级别,开放ITSS应用知识库和最佳实践库;

(四)通过工作网站(www.itss.cn)、会刊,向会员单位提供基本业务情况、重点服务产品的宣传服务;

(五)通过网络、论坛、沙龙等形式,组织会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六)按照《商标法》规定,授权会员单位合理、有效使用ITSS注册商标;

(七)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软件和服务产品的测试评价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分会将对其予以退会或除名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会申请的;

两个年度内,未按时交纳会费的;

)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损害本分会及其他会员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四条 按照自愿原则,会员可由高级别降为低级别,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观察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秘书处、专家顾问组和工作组;

)决定副秘书长、专家顾问组成员和工作组组长的聘用;

)领导秘书处和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制定并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本章程第十九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可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具体专项工作。秘书处、各工作组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在执行委员会下设专家顾问组,为执行委员会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支持。

第五章 各级负责人的产生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内具有较好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为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秘书长提名。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 提名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理事单位及其代表,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四)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批准本分会经费的使用;

(六) 批准本分会印章的使用;

(七)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或根据会长授权,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设立一名执行会长,任期两年,任职期间,代表会长履行相关职责。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并经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和监督各工作组工作,协调专家顾问组;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组组长,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各工作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管理本分会印章;

(六) 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工作组的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成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会长或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并经执行委员会通过;

)三名及以上副会长提议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并经理事会通过。成立工作组应正式通过本分会工作网站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成立工作组时,应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计划,并经执行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撤销工作组:

)工作组违反分会章程、严重损害分会及会员利益;

)经秘书处确认,工作组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  工作组的撤销至少由一名执行委员会成员负责协调和监督,确保工作内容、人员和资产(含知识资产)能够得到有效处置。

第七章 经费来源、用途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收入全部用于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相关工作及维持本分会的日常运转,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收取一次会员会费(行业用户或其内设机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应按国家对社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分会经费使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委托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相关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分会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章程修改由秘书处发起,交由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备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会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