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S分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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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技术服务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技术服务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称ITSS分委会)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用户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引导政、产、学、研、用各方共同推进信息技术服务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信标委)成立ITSS分委会,编号为 SAC/TC28/SC40。

第三条 ITSS分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管理,具体工作接受信标委的指导。ITSS分委会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四条 ITSS分委会的工作范围涉及GB/T 29264-2012 《信息技术服务 分类与代码》所规定的信息技术服务类型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ITSS分委会成员从事ITSS分委会活动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ITSS分委会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 ITSS分委会的工作任务包括:

     1、分析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需求,研究提出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建议。

     2、按照信标委的要求,负责信息技术服务领域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建立和管理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3、按照标准制修订计划,负责信息技术服务领域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对所起草和审查的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把关。

     4、定期复审本分委会现行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6、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提出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国家标准验证及应用推广技术方案,开展信息技术服务领域标准宣讲、解释工作。

     7、负责与本分委会有交叉的其他组织联络。必要时互派联络员或联合开发有关标准。

     8、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信息技术联合技术委员会IT服务管理与IT治理分技术委员会(ISO/IEC JTC1/SC40)、软件和系统工程分技术委员会软件产品质量度量和评价工作组(ISO/IEC JTC1/SC7/WG6),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信标委的有关要求,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以及与国外相关标准化组织的沟通与交流。

     9、组织开展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学术活动。

     10、定期向信标委报送本分委会工作内容。

     11、完成主管部门及信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ITSS分委会由委员(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观察员和联络员组成,下设秘书处和工作组。 

第九条 ITSS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专家委员兼任。ITSS分委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 秘书处是ITSS分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建议,负责年度计划的监督、检查和过程管理,及时通报ITSS分委会工作情况;

  2、提出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调整的建议;

  3、负责ITSS分委会工作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的筹备工作;

     4、协助主管部门和信标委处理国际标准文件,负责对外的联络与沟通工作;

  6、负责ITSS分委会网站和标准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7、负责协调ITSS分委会与其他标委会相关事宜,以及协调ITSS分委会内工作组相关工作;

  8、负责完成主管部门、信标委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ITSS分委会设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其中:

    专家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对应的职务;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信息技术服务领域专业知识和较丰富工作经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对应的职务。

单位委员应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凡积极投身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工作、遵守ITSS分委会章程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ITSS分委会的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代表的条件同专家委员。

第十二条     ITSS分委会设观察员。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观察员需经主任委员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ITSS分委会设联络员。联络员为与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联络员需经主任委员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ITSS分委会可组建若干工作组(WG)和研究组(SG)。工作组和研究组的组建和调整由主任委员办公会决定,按《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机构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ITSS分委会可聘请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专家或学者为顾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证书。顾问对ITSS分委会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技术方向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就表决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对ITSS分委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ITSS分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4、  获得ITSS分委会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ITSS分委会章程,执行ITSS分委会会议决议;

  2、 维护ITSS分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3、 积极参与和支持ITSS分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ITSS分委会交办的事项;

  4、 完成或参加信息技术服务领域标准的制定工作;

  5、 积极研究探索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提出标准化发展或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第一款权利外,观察员和联络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换届和调整

第十九条     委员采取聘任制,任期五年,可连续聘任。任期届满前3个月,由秘书处提出换届组成方案及相关换届资料,报信标委主任办公会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出成员调整的建议,经主任委员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进行调整:

 1、 单位委员提出调整的;

 2、 委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予以解聘的;

 3、 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委员的;

 4、 未履行成员义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5、 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6、 其行为使分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ITSS分委会全体会议

ITSS分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 审议ITSS分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 部署下一年度ITSS分委会工作;

3、 讨论并决定与ITSS分委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4、 制定或修改章程;

5、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

  1、 主任委员办公会是ITSS分委会常设工作机制,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权利,负责ITSS分委会的管理。

  2、 主任委员办公会主要就标准项目管理、委员和机制调整、工作经费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3、 主任委员办公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人参加。

  4、 主任委员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件,可以电子投票方式进行决策。

  5、 秘书处负责征集议题建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形成会议议题。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根据ITSS分会各类委员的技术领域,确定分工和组成;

(2)   审议拟立项的标准计划项目;

(3)   审议拟报批的标准;

(4)   审议标准复审结论;

(5)   审议委员增补、调整和解聘的名单;

(6)   提出设立下设机构的意见;

(7)   审议下设机构的筹建、调整和解散方案;

(8)   审议ITSS分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上的各项文件;

(9)   审议规章制度建立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ITSS分委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1、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  ITSS分委会章程;

 (2)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表;

 (3)    标准立项申请材料;

 (4)    标准草案报批稿;

 (5)    工作组和研究组组建建议;

 (6)    工作经费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2、  表决通过的条件是:

    (1)    3/4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参加投票,并且

    (2)    赞成票为总票数的2/3(含)以上,弃权票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程序

1、  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2、  秘书处负责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秘书处组织委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听取工作组的意见。

3、  通过技术审查的立项申请材料提交全体委员表决,主任委员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按有关规定上报。

4、  标准送审稿由秘书处组织相关委员/行业内专家进行会审。参加审查的委员和专家不少于9名,其中委员不少于5名。秘书处成员不得作为会审专家。

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赞成票为有效票的3/4(含)以上,视为通过,弃权票不计入票数。

5、  标准报批稿提交全体委员表决,主任委员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批。

6、  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详细程序见《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3、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4、  开展信息技术服务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5、  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

 2、  召开会议;

 3、  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  参加重要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5、  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ITSS分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信标委有关规定执行。